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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DP诉讼案折射的立法缺陷
来源:文汇报  时间:2008年7月25日
    最近,多家媒体报道了一起有关“雅戈尔侵权”的官司,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起诉讼缘起于武汉市民李某。2003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李某以个人名义注册了“DP”商标。近日,他向北京市朝阳法院起诉,称雅戈尔集团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了DP商标,但未支付相关费用,要求法院判决雅戈尔集团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1000万元损失。
    
    本报记者在多家媒体看到了以上报道,随即向雅戈尔方面了解情况。雅戈尔服饰公司总经理陈志高告诉本报记者,尽管已经有多家媒体报道了此案,但雅戈尔方面至今尚未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在此以前,雅戈尔收到过李某方的律师函,要求协商“DP”的使用事宜,但雅戈尔认为对方的要求不合理,没予理会。记者又从宁波市工商部门了解到,李某和其代理律师今年4月曾到宁波要求当地工商部门“打假”。但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雅戈尔销售的标有“DP”字样的衬衫,DP只是服装行业专用名称,与雅戈尔生产的“HP”、“VP”同属系列产品,因此,李某指认雅戈尔“DP”侵权,不能成立。
    
    记者还看到了一份中国服装协会回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DP是否为服装行业通用的工艺方法名称的征询函”的函件。该回复函明确指出:DP是服装行业一个常用的有特定含义的技术词汇的缩写,为广大科研单位、服装企业认同和广泛使用。
    
    雅戈尔集团法律顾问向记者表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雅戈尔服饰公司陈志高总经理向记者表示,“雅戈尔”11年前就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公司不可能再用一个没有任何知名度的“DP”商标去促销产品。之所以标上“DP”标饰,因为DP的英文全称为Durable Press,是一种抗皱处理的工艺方法的名称,意为耐久免烫。在经过DP整理的服装上标注DP字样,是为了与未经DP整理的服装相区别,国内外许多功能性产品标识亦循此惯例,如日本的SSP衬衫,欧美的莱卡产品和雅戈尔长期作为主导产品的VP衬衫。
    
    “DP官司”引起了宁波市企业品牌保护协会的关注,该协会副会长胡越竣告诉记者,把DP注册为服装商标的并非李先生一人,目前国内至少有8个“DP”服装商标。
    
    本报记者通过Google查阅,发现标有DP的产品不下20种,如松下DP、适马DP、慧海DP等,产品包括复印机、照相机、药品等。
    
    据悉,雅戈尔集团已经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争议申请,要求撤销李某持有的“DP”商标。
    
专家说法
    
    近年来,商标官司层出不穷,且有递增之势。“DP官司”经媒体报道后,本报记者通过网上搜索,找到了华东政法大学商标与品牌教研室主任、商标与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王莲峰教授。王教授是国际商标协会教授会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专家库成员,著有《商标法学》、《商标法》、《商标法通论》等商标法专著,并主持司法部项目《商业标志立法体系化研究》。
    
    王教授收到本报记者  的书面采访提纲三天后在她的办公室接受了记者的独家采访。她表示,“DP诉讼”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成为她下一部专著中的典型案例。
    
    王教授表示,从商标法学说,合理使用商标标识行为需要三个构成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所谓善意就是指不知他人商标已注册,或者虽然知道已注册,而未以恶意方式使用。恶意是指知情且抱着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使用。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使用者所使用的名称不是作为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来使用,在主观上并无作为商标来用的意图,在客观上不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一般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有明确的解释。
    
    王教授认为,雅戈尔有自己的商标,而且是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并在所有雅戈尔服装上醒目使用,更何况原告并无DP衬衫,雅戈尔无须搭DP商标的便车来误导消费者。
    
    王教授表示,商标的显著性与受法律保护的力度成正比。《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而中国服装协会回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函件明确指出,“DP是服装行业一个常用的有特定含义的技术词汇的缩写”,这是一种“通用名称”,使用该用语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商标权人不能就该原始含义的文字主张专属权,来排除他人的使用。
    
    王教授告诉记者,在以往的商标诉讼案例中,已经有过类似“DP诉讼”的案例。因在冰箱上使用了“BIO FRESH”字样,西门子冰箱在中国的生产商和销售商被“BIO FRESH”的商标持有人以侵权为由告上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原告为设立于德国的外国公司,在中国取得了“BIO FRESH”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和江苏博西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则分别为西门子冰箱在中国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原告认为,西门子冰箱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了商标侵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西门子冰箱的确使用了“BIO FRESH”字样,但更显著地标明了西门子商标,同时还使用了“生物保鲜”四个汉字。法院认为,冰箱上的“BIO FRESH”文字是对产品特征和功能的说明与描述,且不会使消费者对不同品牌的冰箱或者冰箱的生产商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对原告商标的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此于今年3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王莲峰教授认为,这一判例可作为DP诉讼的参照。
    
    王教授提醒记者,应该了解一下李先生注册的DP商标是否有产品。她说,有些商标拥有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但多数商标未被实际使用。《商标法》有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如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
    
    王教授认为,由于我国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缺乏制约和限制,导致了商标诉讼的居高不下,其中不乏对合理使用的滥诉。她介绍说,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系中,专利权法和版权法都有对“合理使用”的制约和规定,惟独商标法没有对“合理使用”作具体的规定和制约。立法上的疏漏导致滥讼不断。这一现象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对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已经有了对“合理使用”的明确规定和制约,估计很快就能获得立法机构通过,这也是与国际法学接轨。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防止滥用商标权而限制他人正当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减少纠纷,避免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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