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商标注册网
首页 国内商标 境外商标 商标新闻 法律法规 商标交易 
资讯搜索:
商标 商标申请 商标法
中国企业再胜“337调查”官司
来源:宜创商标网  时间:2008年8月5日

    吉林大成集团与日本味之素公司关于赖氨酸产品在美国销售的经济及技术纠纷案,27个月之后终于有了分晓。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于北京时间7月31日做出裁决,裁定味之素公司由于没有披露最佳模式等原因,其在美国注册的两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无效。因此,没有发现大成集团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款。裁定大成集团可以继续向美国销售赖氨酸产品。这是继6月初,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诉美国“337调查”后,中国企业再次取得的知识产权胜诉。

  “目前我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已经有了很大的长进,这给中国企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案例树立了典型,有积极的引导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随着中美贸易持续增长,中国已成为ITC“337调查”最主要的受害国,同时,在美国地方法院的涉华知识产权纠纷也大幅度增长,严重影响我国对美的出口贸易。据德恒律所首席合伙人王丽统计,美国ITC针对中国的“337调查”逐年增加,2001年1起,2002年5起,2003年8起,2004年10起,2005年10起,2006年13起,2007年19起,2008年上半年8起。其中,电子、化学和轻工等成为涉案最集中的行业。

  专家指出,中国企业频繁遭遇海外专利门,除了中国企业海外扩张的步伐加快,对国际市场竞争的险恶性和复杂性的认识有所欠缺外,还表现在海外专利部署相对落后,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意识还是实战经验都比较弱。

  此前,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副局长宋和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把“337调查”这种贸易救济工具当成贸易保护工具来使用,这对于我国向美国出口产品是极为不利的。

  李顺德告诉记者,作为我国企业来讲,对此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我国企业具有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并不一定具有,因此中国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重视美国‘337’法律条款,做到防范在先。”

  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官司必然要花费大量资金,圣奥及其盟友的“337”官司就耗资近2000万美金。“个别企业由于经济条件等原因,很难独立去完成整个应诉过程,因此许多企业放弃。我国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让行业协会去组织和引导企业积极应对国外‘专利门’的官司。”李顺德建议。

  【相关链接】

  美国“337调查”程序是指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规定的行政调查程序。该程序通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来运作施行。如果权利人认为某一货物的进口侵犯了它在美国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在ITC提起申请,要求ITC对该种进口商品发起“337调查”程序。调查结束后,一旦作出肯定终裁,ITC将根据申请方要求对被告公司发布永久性排除令或/和永久性禁止令,阻止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并停止在美国市场上的所有销售、市场推广等行为。

上篇资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下篇资讯:江苏省驰名商标认定升至全国第三
声明:本网转载其它媒体的信息,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资讯内容有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
交易商标推荐
© 2007- EaseRun.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宜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专业商标代理机构
工信部备案:浙ICP备11036775号-6 公网安备 浙公网安备33020302001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