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商标注册网
首页 国内商标 境外商标 商标新闻 法律法规 商标交易 
资讯搜索:
商标 商标申请 商标法
香港荣华不应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 作者:韩晔  时间:2008年11月28日
  编者按:同为月饼生产商,同以“荣华”命名,同在内地销售,而一家在香港,一家在广东顺德。过去的八年间,两家企业围绕“荣华”的商标之争此起彼伏。先是2000年5月31日,香港荣华以顺德荣华的“荣华”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2007年7月16日,商评委作出争议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由于不服该裁定,香港荣华先后向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起诉商评委,而得到的都是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2007年中秋节前夕,香港荣华以中山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东莞世博分公司销售的“荣华月饼”侵犯其未注册驰名商标“荣华”及注册商标“花好月圆”为由,向广东东莞中院提起侵犯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中,顺德荣华的法定代表人苏国荣作为第三人,再次与香港荣华对簿公堂。
  2007年9月,东莞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指出,根据香港荣华提交的其在内地长期持续宣传、销售荣华月饼及其所获行业奖项荣誉、消费者对荣华月饼的认知和反响等证据来看,“荣华”均符合驰名商标的特征。 并认为,香港荣华虽然未在内地注册,但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其“荣华”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应受到保护,顺德荣华不能再使用“荣华”商标。

  由于不服东莞中院的一审判决,顺德荣华已将该案上诉至广东高院,目前该案仍处于审理过程中。同一事实,却得到了北京高院和东莞中院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顺德荣华一方的代理律师从《商标法》的角度,对此发表了个人观点。Zuber & Taillieu LLP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Jeffrey J. Zuber则结合美国的《兰哈姆法案》,介绍了美国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相关条款。


  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诉被告中山今明公司、第三人苏国荣等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已由东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第三人苏国荣不服一审判决,已将该案上诉至广东高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2号案],该案目前正由广东高院进行审理。作为苏国荣的代理人,我坚持认为该案不应将香港荣华使用的“荣华”商标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具体理由如下:

  一、苏国荣的“荣华”商标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将香港荣华的商标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等于人为制造权利冲突

  本案中,苏国荣在第30类(糖果、糕点等)商品上对“荣华”商标使用在先,同时享有第533357号“荣华”注册商标专用权,此事实已被国家工商局、国家商评委及北京高院作出的多份生效裁判所确认。由此,苏国荣对“荣华”商标享有的法定权利应受他人尊重,不能被随意剥夺或限制。

  1991年7月1日,香港荣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荣华”商标,国家商标局以该商标与苏国荣已被核准注册的第533357号“荣华”商标文字相同为由,驳回香港荣华的注册申请。此事实进一步说明,负责商标确权的国家商标局也仅承认苏国荣在第30类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香港荣华在第30类商品上根本不具有使用“荣华”商标的任何权利。如果香港荣华继续在大陆使用“荣华”商标,则属于典型的侵犯苏国荣“荣华”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香港荣华在得不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反而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此认定结果忽视了苏国荣已注册“荣华”商标的存在,不仅与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的裁决相冲突,更是人为制造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二、司法应统一,与本案相关联的多份已生效判决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案在广东高院审理期间,北京高院作出的(2007)高行终字第107号判决已生效。该判决再次认定苏国荣对“荣华”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及香港荣华于1991年后才进入大陆市场销售的事实。然而,本案一审法院却认定香港荣华在1987年就进入大陆市场,且在1991年就已驰名。

  同一事实在不同法院竟然存在完全不同的判定,在先生效判决也未得到在后判决的尊重。如本案二审继续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则会在同一案件事实上导致严重的司法不统一的情形。

  三、本案认定香港荣华的“荣华”商标是否驰名,应以苏国荣的“荣华”商标在1990年被核准注册的时间为准

  香港荣华系香港企业,而香港与内地属不同的法域,内地《商标法》实行“注册保护”,明显不同于香港法律的“使用保护”。

  虽然内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但结合本案,若将香港荣华认定为驰名商标,应重点审查在苏国荣的“荣华”商标被核准注册的1990年前,香港荣华在内地使用“荣华”商标是否达到了“驰名”的标准。

  根据前述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香港荣华在1991年才进入大陆市场,在苏国荣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的1990年前,其“荣华”商标尚未在大陆使用、更不可能达到驰名的程度。

  尽管当前“荣华”月饼在广东地区已有一定名气——客观地讲,这应当是苏国荣对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与香港荣华非法使用共同导致的结果。但是,本案却不能以香港荣华现在的知名度作为认定其1990年在国内是否驰名的依据。

  四、香港荣华本身也达不到法律规定的“驰名”标准

  根据月饼产品的时令性以及国人饮食习惯的地域性差异,香港荣华在大陆远未达到“具有较高声誉、广为知晓”的驰名标准。

  另外,香港荣华没有提供其历年在大陆销售的依据及纳税凭证。多数证据材料为其在香港所作的宣传,根本不能证明其在大陆达到了驰名的程度。

  五、本案香港荣华是否存在“为获驰名商标认定而刻意制造纠纷”的情形,应是法院审查的重点之一。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强化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司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仅在其特殊的合法权益被他人不当侵害时才具有意义。目前,某些企业发起诉讼的主要动机不在于保护其商标不被侵权,而完全是为获得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本案中,香港荣华在起诉本案的同时,还在东莞中院发起了另外一宗要求认定为驰名商标的(2006)东中法民三初字第34号案。该案与本案的事实理由相同、审判法官相同、开庭时间相同、判决结果也雷同。

  香港荣华在本案及34号案一审胜诉后,特意召开记者招待会,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荣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前述事实说明,香港荣华通过案件维护权益是假,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真,而此行为恰是最高法院一再明令禁止的刻意制造案件的违法行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能纵容、支持企业此种不正当民事诉讼行为以及打击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我的观点是:从香港荣华提起本案诉讼的动机来看,其使用的荣华商标不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从维护司法统一、法律尊严、司法、行政相一致的层面来看,法院应尊重国家工商局、北京高院的生效裁判,不能人为制造权利冲突,违法认定香港荣华为驰名商标;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来看,苏国荣合法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法院不能将一个得不到注册且属于违法使用的香港荣华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以此限制真正权利人—苏国荣享有的法定权利。

(作者: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国荣代理律师。)
上篇资讯:日企抢注与中国四大名著有关的10商标被驳回
下篇资讯:浙江8大协会联合向浙商发公开信:浙企要学会冬泳
声明:本网转载其它媒体的信息,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资讯内容有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
交易商标推荐
© 2007- EaseRun.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宜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专业商标代理机构
工信部备案:浙ICP备11036775号-6 公网安备 浙公网安备33020302001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