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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企业涉嫌用假判决书“制造”驰名商标
来源:宁波商标注册网  时间:2009年10月23日

  北京高院开审离奇商标纠纷案

  浙江一企业涉嫌用假判决书“制造”驰名商标

  湖北、浙江两地“稻花香”打起商标官司,浙江的稻花香竟然拿着一份虚假的法院判决书作为自己是驰名商标的证据,提交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而这份假判决竟然骗过了商评委,继而又唬过了法院,赢得了一审判决。湖北的稻花香不甘落败,立即手持揭发假判决书的证明上诉。昨天上午,北京市高级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奇的商标纠纷案。

  案情背景

  2002年5月7日,浙江义乌市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稻花香)申请注册了“稻花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八宝饭、方便米线等食品。得知此事的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稻花香)大为不满,认为自己早在1992年就开始使用“稻花香”商标及名称,1998年就注册了“稻花香”商标,而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也是第30类的酱油、醋及29类豆制品,义乌稻花香公司此举属于恶意注册,侵犯了自己在先权利。2002年10月15日,湖北稻花香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义乌稻花香商标注册的申请。

  对湖北稻花香的争议申请,商评委进行了长达6年多的“评审”。2008年12月10日,义乌稻花香逾期向商评委提交了一份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营民三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义乌稻花香的“稻花香”商标是“驰名商标”。2008年12月22日,国家商评委做出了对义乌稻花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对商评委的这个判决,湖北稻花香认为无法接受,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争议裁定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商评委在进行被诉答辩时,一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当事人的全部证据,其中就有这份判决书。

  2009年4月6日,湖北稻花香即针对这份可疑的判决书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书面反映情况,请求对营口市中院的判决书涉及的案件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2009年5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驳回湖北稻花香的起诉。

  6月15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经核实,义乌稻花香持有的(2007)营民三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系伪造,该院从未审理过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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