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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廷安:建议重视通用名称注册商标及其适用性避免“青花椒案”再现
来源:华西都市报  时间:2022年3月7日

阳春三月,气温回暖。在资阳市乐至县东山镇,上千亩的青花椒产业种植基地里一片葱绿。花椒树枝条上大多已长出了米色的小花苞,一朵紧挨着一朵,一团团、一簇簇挂在枝头。

作为日常餐桌上的一味调料,青花椒因涉及商标诉讼案,前段时间在全国“闹”出了名。去年下半年,四川成都、遂宁、眉山等地多家餐饮企业,店面招牌、菜谱因为带有“青花椒”字样,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引发社会热议。其中,2021年9月,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告上法庭。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赔偿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该火锅店不服,随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1月13日,这起备受关注的“青花椒”商标维权案在成都二审宣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 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判决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除了青花椒,像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也出现过类似情况。”在京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资阳市副市长刘廷安建议,要重视商标权利的保护,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基础上,兼顾考察商标的通用性、显著性以及他人的合理使用因素,在依法维护商标私权的同时,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果。

一个疑问:通用名称注册商标,公共性如何界定和维护?

记者梳理发现,除“青花椒”外,“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五常大米”等商标侵权纠纷也屡次引发关注。这一系列诉讼案引发关注的同时,不少人也在思考:通用名称注册商标后,公共性如何来界定和维护?

对此,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举例称,“青花椒”商标专用权人行使权利有其合法边界,不能针对他人正当使用行为提出权利主张,更不得滥用其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关于通用名称公共性该如何界定和维护的问题,冯晓青曾表示,尽管通用名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早有体现,但仅仅是说明了通用商标在注册商标中的法定禁止性。对于包含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至今缺少系统的概念。

他的建议:建立“恶意诉讼企业黑名单”制度,严惩恶意诉讼的商标权人

在资阳乐至县,青花椒是当地十大特产之一,产品畅销川渝两地,部分制品远销海外。

“‘青花椒案’不仅将对经营商家产业产生深远影响,对种植者也是同样的。”在刘廷安看来,青花椒不仅是川渝两地火锅鱼商户必备调料之一,也经常出现在老百姓日常餐桌上。“如果说店招用了‘青花椒’三字就是侵权的话,那什么叫合理使用呢?”

刘廷安认为,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持有通用名称注册商标证书,及其通用性的有关问题。他提出,商标证书的取得,意味着商品商标理应受到司法保护。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商标在通用性上的适用问题,尤其是合理使用以及善意使用者的反向保护方面。

他举例说,比如,司法系统在对此类事实的判决认定时,应结合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涉案商标的使用地域、具体使用方式、地域性使用特点、行业使用习惯以及消费者识别习惯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认定其属于正当使用,避免权利滥用。

同时,刘廷安建议,要加大“青花椒”等各类大区域性农产品品牌打造和建设,强化此类品牌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力度,将其纳入地理标志保护范畴,严禁不合理使用、滥用。

对于参与恶意诉讼的商标权人及法律代理人,刘廷安认为应予以严惩,“除了必要的经济处罚以外,或可参考建立‘恶意诉讼企业黑名单’制度。一旦上了‘黑名单’,扣除其有关信誉份额,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等方面予以限制,让恶意诉讼者付出沉重代价。”

知识产权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刘廷安还建议,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加强市场有关参与者个人素质、商标意识、法治意识等方面的能力提升,切实全面提高老百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希望针对此类情况,出台更为细致的条款,使依法保护商标和民事权利不滥用之间得到平衡。”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陈远扬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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