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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被纳入法院民事侵权案件的受理范围
来源:时尚服装网www.CNWEAR.com  时间:2008年3月13日
  为规范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了对“傍名牌”行为将按侵权追责。 

  “傍名牌”现象相当普遍 

  “傍名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要手段包括:将知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公司的名称,将知名公司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或将著名商标、著名公司的名称以相仿的形式注册登记为自己的商标或名称,以便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称,试图使消费者误以为知名的品牌就是该公司所生产的,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润。“傍名牌”行为中出现最频繁,最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的方式就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公司商号。这种方式是想搭上“名牌便车”,企图让消费者对真假名牌难以分辨,从而提高自己产品或服务的销量。 

  据市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在市工商部门查处的经济违法案件中,“傍名牌”案件占了不小的比例,且逐年上升。据统计, 2007年,市工商部门查处的“傍名牌”案件总数达到了 210件。所查处的“傍名牌”行为包括:制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假冒、仿冒商品,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等。被“傍”的商品主要是名酒、名牌服饰及食品、饮料、调味品和日用品等。 

  如去年 10月,市工商局叠彩分局的执法人员在百业商城一家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销售标识有“香港·飞利浦国际照明”及“ PHIDCPS”的高效荧光灯管,涉嫌侵犯飞利浦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的“ 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部门依法扣留了涉嫌侵权灯管 350支,并对经营业主立案调查。经飞利浦公司鉴定,上述商品不是该公司生产的。 

  随后,工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部进行了处罚。 

  律师解读:“傍名牌”被纳入法院民事侵权案件的受理范围 

  近日,记者采访了丛中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翔律师。高翔认为,我国对于“傍名牌”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多见于行政管理色彩较浓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中,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更多的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傍名牌”现象予以监管,所形成的法律责任也多为行政责任。而对因“傍名牌”引起的纠纷能否由法院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受理审判一直存在争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因此常常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不能获得及时保护。针对这个领域的法律空白,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 2月 18日通过了《规定》。《规定》明确,“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这就表明,“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被纳入了人民法院民事侵权案件的受理范围。今后,著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以及其他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在内的民事侵权责任。 

  高翔表示,近年来,因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民事权利冲突引起的各类民事纠纷逐渐增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一些“傍名牌”之类的现象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较大的危害,也成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因此,《规定》的施行,成为知名企业和知名商标持有人维权和打击“傍名牌”行为的法律武器,也为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比较棘手的“傍名牌”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将有利于促进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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