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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级酒店卖假LV成被告
来源:宜创商标网  时间:2008年3月18日
  东莞市石龙镇一家五星级酒店在店内商铺中售卖假冒LV系列商品,被LV商标持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以下简称“路易威登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五星级酒店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0万元。 

    原告:让律师在公证下买假货 

    经路易威登公司授权,律师黎孟龙、王厚盛于2007年8月29日到位于石龙镇某五星级酒店大堂内的一家店铺内购买了印有“LV”商标的手袋2个、银包2个、皮带1条、领带1条、眼镜1副、鞋1双,总价为人民币2150元。这一消费过程均在东莞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完成,公证人员对所购得物品进行拍照、封存。经法院庭审勘验,上述购买封存的领带无制造商名称及地址、无质量合格标识,以“LOUISVUITTON”文字组成花纹,在其包装盒、包装纸及标贴上亦印有“LOUISVUITTON”标识。 

    路易威登公司随后以“金某悦公司在其经营的五星级酒店内大量销售假冒LV商品,侵犯了路易威登公司的专用权”为名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停售侵权商品并赔偿50万元。 

    酒店:店铺承租人才是被告 

    金某悦公司在法庭上辩称:2004年12月1日,该公司将金某悦大酒店大堂内商场出租给赵某经营,租期为3年。路易威登公司所称在金某悦公司购买了假冒LV商品,实际是赵某销售的。金某悦公司认为,由于假冒产品与正品销售价格的巨大差距,在赵某处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无非是两种,“一种是知假买假者,另一种是根本不知道LV是世界品牌的消费者”,所以不存在对路易威登公司的品牌作出负面评价的情况。金某悦公司称自己作为赵某承租商铺的出租方,在合同中已经要求赵某不得不合法、不正当经营,“赵某才是真正的被告”。 

    法院将赵某列为本案被告后,路易威登公司请求判令赵某与金某悦公司连带承担上述停止侵权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酒店赔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确认,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许可权的侵犯,并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令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LOUISVUITTON”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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