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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为修改《商标法》建言献策
来源:宜创商标网  时间:2008年4月29日
  编者按: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1983年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它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转、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法》分别在1993年和2001年历经两次修订,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是,该法自第二次修订以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商标法》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在今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本报特别组织了相关专家学者,从学术和实践角度就修法工作谈谈他们的看法,以便读者能够对《商标法》修法工作有更清晰的认识。

  "2001年《商标法》的修改仅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一些急迫的问题作了修订,不是全面修改,比如对简化注册程序、明确法律概念、严格法律时限、理顺法律关系、优化逻辑结构等方面并没有涉及。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问题越来越突出,因而迫切需要再次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商标法》的修改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是各位专家学者和官员应该首先考虑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黄晖博士在接受采访时如是说。
  黄晖建议《商标法》修改应加入临时驳回的内容,允许当事人与审查员直接沟通,给当事人和审查员面对面交流的机会。他说:"表面上看这会增加审查的时间,但从另外的角度看,如果让双方把问题说清楚,也许很多商标就不会被驳回了,当事人也就没有异议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要求在驳回前给当事人意见表达的机会,我国《商标法》则缺少针对此类问题的专门规定。如果不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就无法加入这一条约。因此,可以参考该条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简化我国的商标注册程序。"

  黄晖认为,修改《商标法》还应该加入申请在先商标必须使用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很多申请在先的商标根本没有使用,或者申请商标的企业已经不存在了,但由于其申请在先并提出异议,后来申请者就会被驳回,无法申请使用该商标。 

  在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黄晖博士认为,目前很多人还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一旦认定驰名商标就要全面保护",这种认识本身就是一个误区。因为商标在本类上驰名、在本类上保护是一回事,是否能够无限制地扩展到别的类别上,和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有很大关系,不是自动扩展。再如,"驰名商标在本类无保护的必要"。在实践中,应该强化驰名商标在本类商品的保护。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商标本类上的保护也要考虑它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知名度越高,保护力度越大。也就是说,就算是在本类上,如果能够证明确实被"搭车"了,也要受到强化保护、特殊保护。

  在加大行政处罚方面,黄晖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实施纲要中提到,要提高造假者的违法侵权成本,让违法者无利可图。要通过《商标法》的修改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威慑力,让消费者真正获得安全感,让侵权者真正觉得造假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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