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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公布2007年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来源:宜创商标网  时间:2008年4月29日
   保护飞跃Feiyue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台州××电机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自2005年9月份开始,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潜水螺杆电泵、单相潜水电泵、自吸泵、多级式潜水电泵、单相污水潜水电泵的说明书、合格证、包装纸箱上使用与飞跃注册商标近似的"飞跃"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至2007年5月23日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使用上述近似商标的各类水泵1619台,其中346台已销售,计销售额46025元,获利1875元,库存的1273台尚未销售即被浙江省温岭市工商局查获并就地封存,以上共计经营额230807元。在温岭市工商局对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擅自将封存的1104台水泵销售,计销售额164624元,获利7476元,致使封存的部分物品被转移、灭失,尚余169台上述水泵被温岭市工商局扣留在案。

  经查,使用在防腐蚀泵商品上的飞跃Feiyue及图商标,是江苏飞跃机泵制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3090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浙江省温岭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省温岭市工商局于2007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的169台水泵; 3.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保护茅乡MIAO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张×于2007年5月26日购进伪造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茅乡牌中华桥酒礼品包装盒503件,每件6套,共计3018套,价值4万元。5月28日,经群众举报,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工商局对当事人待售的3018套商标标识予以查封。

  经查,使用在酒(饮料)等商品上的茅乡MIAOXIANG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94462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 )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工商局于2007年8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标标识3018套;3.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保护沈飞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4月起,从成都人张×处购进154.8平方米假冒沈飞注册商标的全钢抗静电地板,并转手以每平方米308元的价格销售并安装在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心机房工程上,非法经营额共计47678.4元。

  经查,使用在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的沈飞及图商标,是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28173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四川省宜宾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 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四川省宜宾市工商局于2007年6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对其销售安装的侵犯沈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钢抗静电地板予以没收、销毁;3.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保护TEROLINA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7年1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工商局荔湾分局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石马村广花路边广东华侨友谊总公司仓储分公司仓库5号仓进行检查时发现,李××自2006年10月开始,在其生产的皮鞋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与TEROLINA商标近似的商标,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生产标有近似商标的男女皮鞋12819双,非法经营额达915370元。

  经查,使用在鞋商品上的TEROLINA商标是巨一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775 03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广州市工商局荔湾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州市工商局荔湾分局于2007年5月21日对李××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的男女皮鞋12819双;3.罚款人民币50万元保护金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7年6月14日,山西省襄汾县工商局接举报对新绛龙兴镇坡里村李××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涉嫌无照加工、包装并销售金堰牌烟花爆竹。山西省襄汾县工商局当场查获涉嫌假冒的烟花爆竹171件,共计644万响,每万响价格为50元,总价值为32200元。

  经查,使用在烟花、爆竹等商品上的金堰及图形商标是江西省上栗县金淞出口花炮厂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840651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山西省襄汾县工商局认为,李××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西省襄汾县工商局于2007年6 月25日对李××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查处的侵权商品171件;2.罚款人民币4.7万元。保护L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7年4月16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举报对厦门市××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有与李宁L图形商标近似的图形的校服及运动服。经查,当事人自2006年5月开始生产及销售涉嫌侵权的校服及运动服,已售出7854套/件,共计372666元,尚未售出的212套/件。

  经查,使用在衣服、运动衣裤等商品上的L图形商标是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36726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厦门市工商局认为,厦门市××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厦门市工商局于2007年7月11日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校服及运动服212套/件;3.罚款人民币37 2666元。保护天龙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7年6月25日,无锡市江阴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江阴××化工有限公司仓库中存放有标注"天龙达注册商标"字样的喷雾炭黑422包(规格每包15公斤)。经调查,该公司未经天龙达商标注册人许可,于2007年5月15日,从衡山××橡塑有限公司以73500元购进外包装上标有"天龙达注册商标" 字样的喷雾炭黑10500公斤,共700包。至6月25日被查,该公司共销售4170公斤,计278包,销售额342 55.5元;库存6330公斤,计422包,货值52001元,合计非法经营额86256.5元。

  经查,使用在工业用炭黑商品上的天龙达商标,是抚顺市色素炭黑厂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2850 26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无锡市江阴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无锡市江阴工商局于2007年9月2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标有"天龙达"商标标识的喷雾炭黑422包;3.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保护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永安××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日至2月7日间分四次从永安市××食品商店购进"贵州茅台" 酒共计176瓶,至案发时,售出100瓶,破损1瓶,库存75瓶,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对暂扣的75瓶茅台酒进行抽样鉴定,当事人购进并出售的茅台酒属于假冒贵州茅台酒,非法经营额共计51680元。

  经查,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贵州茅台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 84526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福建省永安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福建省永安市工商局于2007年7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假冒贵州茅台酒75瓶;3.罚款人民币12.92万元。

   保护飞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自贡市××阀门厂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止,受自贡××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并向其销售带有TF标志的截止阀141只,经营额共计96348元。TF标志与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飞球及图形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近似。

  经查,使用在截止阀商品上的飞球及图形商标,是自贡高压阀门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7 471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自贡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自贡市工商局于2007年4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保护现代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在对北京朝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没有任何销售北京现代汽车配件的授权证明书的情况下,于2006年4、5月间先后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购进标有北京现代注册商标标识的全套汽车配件,准备加价对外销售。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北京现代摩比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鉴定,该批汽车配件均为侵权商品。

  经查,使用在汽车、电车及零部件商品上的现代商标是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 38765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认为,北京朝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于2007年5月31日对北京朝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现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32 种共计3320件;2.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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