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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商标注册
一、概要

1.1993年10月29日安第斯集团(包括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和秘鲁)签署的关于工业产权共同制度的第344号决议取代了于1992年8月5日在委内瑞拉发生效力的卡塔赫纳条约第313号决议。第344号决议下的商标法规定,经委员会通知后,允许上述国家通过各国之间的协议或法律认证施行自己的工业产权。

法律规定建成世贸组织的马拉客什协议已经成为委内瑞拉的法律。该协议的第一条中规定了附件一,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是协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经核准的法律规定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于没有提及其他日期,整个协议从该日起生效,包括正式出版物法(第二章)和民法(第一章)。这样,在委内瑞拉生效并施行的知识产权法有:巴黎公约以及Trips;安第斯第344号决议;1995午委内瑞拉工业知识产权法以及安第斯第313号决议规定。

过渡条文:先前法律授予的商标权在原期限内继续有效。但是,这些商标的使用、要求、享用、许可、续展以及延伸保护都必须遵循新法。

2.依照上述条约,委内瑞拉商标权的取得基于注册原则,商标取得注册是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惟一途径。

3.在委内瑞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另外,商业口号也可以申请注册。

4.委内瑞拉采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5.委内瑞拉是卡塔赫纳条约(安第斯集团)(安第斯集团现在包括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委内瑞拉法律规定,商标即任何被制造者或者商人用来把自己的商品或与其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并易于辨认的标记。商业口号即用来补充商标的文字、短语或图标。可注册商业口号。

集体商标即任何能区别原产地或与注册人控制使用商标的其他企业有共同特点的商品或服务标记。合法团体的生产商、制造商、服务提供商、组织者或团队成员可能要求注册集体商标以区分那些不属于这些团体、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一个具体地方的称谓或者某个具体地理区域的称谓。原产地名称是用来指定产自这些地区,并因这些产区地理环境中的自然或人文因素而具备某些特有品质和特点的产品。当拥有合法权益的生产商、开采工、制造商或工匠或与此相关的公共权威提出要求时,商标局就可能宣布国家区域的原产地名称保护。若第三方国家是协议中的成员国或以成员国互惠方式对待,则第三方当局也将宣告这种原产地名称保护。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按照条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标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不符合商标的定义的;

2.包含使用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本质特征的;

3.包含了用来改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和作用,或提高或改变了商品或服务的内在价值的表现形式的;

4.仅仅包含在商业中用来识别或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其他事实和特征的标记和名称的;

5.仅仅包含在日常生活或商业中通常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和名称的;

6.未与其他任何特殊形式相结合的单一颜色;

7.违反法律、道德标准、公共秩序和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的;

8.有可能欺骗商业组织或公众,特别是就商品或服务本身的来源、性质、生产方法、质量和功用造成欺骗的;

9.抄袭或模仿原产地名称,或包含可能造成误认的本国或国外地理名称的;或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或特征引起公众误认的;

10.抄袭或模仿业经正式承认的国际或国际组织的名称、徽标、称呼或其缩写的,或未经国际或国际组织的承认使用这些名称、徽标、称呼或其缩写的;

11.与技术标准相同的,除非是由国内权威代理机构负责的技术标准和质量;

12.抄袭本国或外国的法定货币的名称或其他商业文书的章戳、印记、税章等标记的;

13.包含受保护植物品种或由这种品种衍生的指定名称。

(二)在涉及第三方权利时,有下列情形的标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与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并可能引起误认的;

2.与受到安第斯集团成员国法律保护的商业名称相同或相似并可能引起误认的;

3.与已经注册的商业口号相同或相似并可能引起误队的;

4.构成对在委内瑞拉国内、提供互惠条件的国家区域和国际贸易伙伴、利益团体或第三方已经注册并驰名的商标的全部或部分的抄袭、模仿、翻译或复制的;在此情况下,不论商品或服务是否都在同一类别,此条款都将适用;

5.与已经注册并驰名的商标极为相似并造成混淆的,在此情况下,不论商品或服务是否都在同一类别,此条款都将适用;

6.包含自然人的全名、姓氏、笔名、签名、模拟像或肖像,除非经过本人或其继承人同意,并遵守国内的法律规定;

7.未经同意,包含他人拥有版权的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人物的名称的。

指代相似商品或商标的商业标语或对上述产品或商标造成损害的文字将不予注册。

(三)原产地名称在下列情况下将不予宣告

1.不符合前述定义;

2.违背习惯和公共政策或在商品的产地、性质、制造方法或品质特点引起误导的;

3.用来区分产品的通用名称,而这些通用名称不论是专家还是大众都可以理解的。

  四、申请人资格

法律没有对申请人的资格作出规定。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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