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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商标注册
新修订的巴拿马工业产权法于1996年11月15日生效,修改的部分包括:引进了驰名商标的概念;拓宽了商标的定义,给固有名称、标识语和颜色作出了诠释;对提交异议作出了相应的删减。此外,新的法律还拓宽了侵权制裁并且加快了对侵权案件的审理。
一、概要

1.巴拿马有关商标的法律规定零散地见诸r1972年的《政治宪章》,1916年的《行政法典》,1916年的《商业法典》,1982年的《刑事法典》。

2.巴拿马规定,商标权的取得基于注册原则。

3.在巴拿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4.自1981年8月起,巴拿马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目前,巴拿马是1929年泛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

生产、加工、制造的物品,以及自然农业、畜牧业、渔业和采矿业的产品和副产品用于商业交易时的商标和商业标志均可申请注册。使用人名、公司名称或肖像作商标时,应当取得所有人或其继承人同意后才能取得注册。若使用的商业名称或商号中包含其他企业的名称、姓氏或没有法人代表的团体中个人的名称、姓氏,只有在这些人以书面形式同意下才能注册,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有相应的

商业许可。

新的工业产权法还规定,服务商标也准予注册。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商标不能注册:

1.巴拿马共和国及其城市和外国的国旗和徽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2.未经明示同意的个人的肖像或姓名,或未经继承人明示同意的已死亡的个人的肖像或姓名,/H历史人物的肖像和姓名除外;

3.仅仅包括如有关商品的等级、生产日期和产地、质量、价格、重量和通用名称等信息的商标;

4.与他人在相似或相同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经他人使用并已为公众所知的商标相同的;

5.与他人在相似或相同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经他人使用并已为公众所知的商标相似的;但这种相似性若不足以使消费者就有关商品的等级、质量、生产年代、产源或性质产生误认、混淆或欺骗公众的除外;

6.含有违背道德的词语、短语、图画的商标,以及企图保护非法商业或企图保护未经国家药物委员会批准的药品的商标。

四、申请人资格

新的巴拿马工业知识产权法将商标作了如下定义:商标是保护某个自然人或法人生产或制造的用于商业的特定产品,无论该商标是由自然人或法人直接在市场中使用,还是通过其他人在市场上使用。商业标志保护非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定产品的销售和流通,即使这些产品不是由该自然人或法人制造生产的。在注册的前提下,商标和商业标志并没有差别。

在巴拿马最先使用某一商标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使住在国外也是惟一有权将该商标作为国内商标注册以保护在其共和国内制造的产品。申请国外注册或已经在国外注册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惟一有权在巴拿马注册外国商标的人。

所谓外国商标,是用来保护在国外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国内商标是用来保护在国内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商品。

当两个或以上同一商标的拥有者发生冲突时,商标归属权属于第一所有人,如果拥有该商标的时间相同,则属于第—个注册该商标的人。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经认证的委托书(用西班牙文);

2.经认证的原属国法人证明书,或经认证的委托人证明书;

3.电版;10张商标图样;

4.经证明井认证的商标所有人的申请书,其中应包括在其原属国第次使用的日期。若在巴拿马也已使用,应当注明使用日期;

5.若商标使用于药品,应当附有卫生委员会证明。以上所有有关文件均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同时提交。在美国,只有在华盛顿的巴拿马大使馆才能得到认证。


(二)审查、公告和复审

1.根据法律,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业和工业部的工业产权局提出。每个申请就文件的形式和商标的注册性进行审查。若没有驳回注册,该商标将在工业产权公告上刊出一次。在公告后的3个月内没有异议的,商标将予以注册。

2.对于被驳回的申请,申请人有权向商业和工业部申请复审一次.

3.如果申请人没有在一年之内对商业和工业部最后送达的审查意见作出答复,则该申请视为无效。

(三)异议

异议应当在商标公告后的3个月内提出,并且可以基于尚未注册的在先使用商标,但不能基于异议人已经停止使用的商标。提出异议时,应当附上经认证的委托书,委托书也可以在异议提出后的2个月内补交。异议提出后,商业和工业部的主管将作出相应的裁定。对此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商业和工业部提出复审直至向法院起诉。

六、商标的使用

1.尚未使用商标的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以便保护在其使用时的专用权,只是商标注册后1年内,若注册人不使用,则商标注册自动失效,而后可由他人使用和注册。

2.商标在注册之后的任何更改将使该注册商标自动失效。

3.商业名称和商号的所有权只有在其使用下才能获得。

七、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1.巴拿马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之后的有效期也是10年,注册商标期满前和期满后的30天(即一共61天)为续展期,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则其续展的权利将失去。

2.申请续展时,应当附上原属国注册已续展的证明和经公证的委托书方能进行。

3.巴拿马于1981年8月21日采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法,如果是在此日期前注册的商标,工业知识产权部将根据国际分类法对该商标的核定产品重新分类。如结果显示该商品已经超出了原有范围,则对其超出的类别需要另行收费。

八、转让、变更和许可

1.巴拿马法律规定,商标的转让应当与其业务的转让一并进行。此外,转让注册商标还应当经核准注册后方能对抗第三方。申请转让商标时,需要出具委托书及转让书。

2.巴拿马的法律没有对注册商标的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可以参照一般的商业惯例。没有惯例时,可按照民法一般原则,即“变更、改变、限制或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应当经核准注册”,据此,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应当经过备案方为有效。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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