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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申请之日起计算。续展有效期亦为10年。续展申请必须在有效期届满之前提出。期满商标注册人未及时提交续展申请的,可在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延迟续展罚金。如果涉及商品或服务重新分类的问题,商标注册人应在提交续展申请时一并提出。
依据原商标法注册的商标必须按国际分类重新分类,一个类别需提交一份商 标申请,每个类别还必须连同原申请一起提交一份委托书。已经注册的商标重新分类后,商品或服务仍属于同一类别时,该商标注册继续有效。在续展时,商标所有人享有在先注册优先权,新注册证号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号统一。如果依据原商标法注册的商标商品或服务经重新分类后被分割成多个类别,商标注册主管当局将按照相应的类别逐一核准注册,按商标类别依次颁发商标注册证。在续展时,商标所有人享有在先注册权,新注册证号依然与在先注册商标注册证一致,但在每个类别的注册证号码前加注字母以示区别。
商行字号、经营方式、广告用语、原产地名称、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描述等注册有效期为10年。续展有效期也为10年。申请审查程序适用商品工服务商标审查规则。
二、注册商标的撤销与放弃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下列情形下对另一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或无效申请:
1.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
2.商标注册以欺骗手段获得;
3.商标申请时,商标所有无意使用该商标;
4.商标所有人已经放弃了其注册商标。
在下列情形下,应他人申请或依据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便可被宣布无效:
1.注册商标违反法律规定的;
2.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
3.在实用标签上对注册商标之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虚假的说明的;
4.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获得商标注册的;
5.注册商标的使用对国民经济造成危害的;
6.注册商标在使用时与原产地名称相抵触的;
7.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没有实际使用的。
商标所有人可自行放弃商标注册。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必须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没有在商业中实际使用可导致该注册商标失效。注册商标使用时必须带有“REGISTRADA(已注册)”字样,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使用时必须带有“SOLICITADA(正在申请中)”字样。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与许可
注册商标可以转让。商标注册权发生变化时,应向商标局进行备案。境外实行的商标转让必须提供根据原属国商标法而签署的商标转让证明。如商标转让涉及到技术方面的内容,商标转让前必须经有关权威机关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商标转让是否有损于他人的法定权利;
2.由古巴国家机关转让的权利或所涉及的外国企业的权益是否给予了应有的考虑;
3.商标转让是否含有有损于古巴经济的禁令。
审查合格,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并办理转让登记备案手续。
注册商标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许可使用必须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井经商标局备案,使用许可期限为10年。如果商标许可使用涉及技术方面的内容,则必须按照转让手续中的规定经有关权威机关审查。
注:以前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5年.新法修改后为10年。概述中所言15年为过渡性规定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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