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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商标注册
一、概要

1.商标法于1993年4月7日生效,新的商标和原产地名称法于1999年7月15日生效。

2.国际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议定书》(2000年1月5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除不可注册的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欺骗性标志或者不能够与他人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

  四、分类

  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五、要求提交的文件

  1.简单签署的委托书;

  2.15份商标图样;

  3.指定商品或服务;

  4.对于集体商标,使用该商标的规则复印件。

  六、申请人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外国申请人必须通过在拉脱维亚注册的当地代理人提交申请。

  七、程序

  形式审查通过后公告。

  八、异议

  异议可在公告后3个月内提出。

  九、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续展申请应于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提交或在届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交。在前苏联注册的商标又重新向拉脱维亚注册的,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10年。

  十、使用

  商标注册后5年内必须使用,否则可能被撤销。广告可以构成该商标的使用。

  十一、转让和许可

  商标可与商誉一起转让,转让必须向拉脱维亚知识产权局备案。

  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许可使用协议必须向知识产权局备案。
信息来源:宜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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